紀錄
本頁僅涵蓋個人時間軸。關於相互衝突的法條,以及台灣法院實際上如何裁決類似案件,請見「法律分析」頁面。
證物 A — 第二代豐田 Yaris 掀背車(2006–2011),本案租用車款
入境台灣,展開為期18天、在法定短期停留期限內的旅程。只出示有效的紐澤西州駕照,租下一輛第二代豐田Yaris掀背車——完全符合租車公司自己的規則。
遭當地警方攔查,並以無國際駕駛執照駕車開單。車牌依第21條自動處理程序,於現場當場沒收。
作為改正措施,申請並取得國際駕駛執照,同時開始研究紐澤西州與台灣之間正式記載的駕照互惠協議。
向監理站提交書面陳述書,請求發還車牌並考量減輕處罰,內容包含互惠研究、《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》架構、已採取的改正措施,以及在台灣的良好駕駛紀錄。
進一步檢視交通部函釋與地方法院判決,確認本站所描述的法規缺口確實存在,且標準的「不諳我國規定」寬待原則並不適用於本案案情。完整研究內容請見「法律分析」頁面。